正義觀是古今、中西社會最重要的倫理之一,但是理論形態不盡相同。儒家也有正義倫理。但是,儒家的正義倫理,不同于通常所說的西方的社會規范倫理。所謂社會規范倫理,是建立在外在的社會規范之上,而儒家倫理是建立在人的內在德性之上,因而稱之為德性倫理。雖然如此,它同樣具有客觀普遍性,在社會實踐中能起規范作用,從這個意義上說,它也是廣義的規范倫理。 在中國哲學史上,有一場著名的辯論,即孟子與告子關于“義內”與“義外”之辯。他們之間的分歧,并不是對義的客觀性、普遍性有分歧,而是辯論這樣一個問題:義究竟出自人的內在德性還是外在的社會法則?這實際上是倫理的道德前提的問題,直接涉及對人性的看法。人性是善的?還是惡的?或是無善無惡的?抑或是善惡混雜、有善有惡的?這是先秦爭論最激烈的一個問題。孟子之后,儒家主流派選擇了性善論,以此作為儒家倫理的人性基礎。
當然,與性善論傳統并存的還有性惡論及其相應的正義觀。按照性惡論的說法,正義原則是與社會的禮聯系在一起的,稱之為“禮義”。禮是社會制度及規范,是客觀的,正義就是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公正原則,人人必須遵守。禮是有等級的,不同的人處在不同的社會地位,所謂正義就是在社會等級之上維持一種基本的公平。荀子說:“公平者,職之衡也。”(《荀子×王制》)公平是衡量官職的標準,因此在制定和執行政策時,要公平。只有“刑政平”,才能“百姓和”(同上)比如減輕田稅、平攤關稅、減少力役(《荀子×富國》)等等,都是公平的措施,為的是維持社會的和諧。
性善、性惡的問題,只是一個理論前提的問題,也是一個信念的問題,若從存在的意義上說,各自都有一定的根據,但是無從證實。這同西方倫理學正義倫理從某種假設出發是相同的。重要的是對正義本身的理解、論述和應用,在這一方面,無論性惡論還是性善論,都有共同的理性原則。
儒家有“四德”(即仁、義、禮、智)或“五常”(即仁、義、禮、智、信)之說,代表儒學的核心價值。其中,仁是“全德”,其他三德或四常是仁在不同方面的應用和表現。其中的義,便是儒家的正義觀。義本來指人的內在德性,來自“羞惡之心”,即羞恥感,這是人人具有的,其人性則稱為義理之性;其在社會行為中的表現,則為倫理關系中的一項重要原則,即正義原則。構成五倫中的一倫。從中西文化比較的角度看,這種文化可稱之為恥感文化,與西方的罪感文化(原罪感)有所不同。用哲學的語言表述,可說這是一種自律倫理,而非他律倫理。
“義者宜也。”(《中庸》)“宜”是適宜、適當的意思,其價值意義就是“應當”,是說,人應當如此行為、如此做事。義的實質,就是人所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,即正義原則。孟子將其比喻為“人路”,即行走時所應當遵循的道路。這是一條唯一正確之路,也是正義之路,因此又說:“義,人之正路也。”(《孟子×離婁上》)既是正確之路、正義之路,就是人人都應當遵行的。否則,社會就會亂套,陷入無序狀態,人性也會被扭曲。
但是,義并不是一個空洞的道德律令和倫理法則,義是有實際內容的。其最重要的內容,就是處理社會的利益關系,因而是與利聯系在一起的。這就是所謂的“義利之辯”。義利之辯是要解決義和利的關系,不是將二者分開,所謂正義,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的!吨芤×乾卦文言》說:“利者,義之和也。”這里所說的“利”是“利用厚生”(《尚書×大禹談》)之利,即實際利益。所謂“利者義之和”,是說利益關系是正義原則的實質內容,同時又是建立在正義原則之上的,也就是說,正義原則是處理利益關系的根本原則。“和”是和順之義,指利益關系只有在義的調節下,使其和順,才是正當利益。這正是義的實質所在。
因此,義和利并不是完全對立的,不是有利則無義,有義則無利,不是義,便是利,如同水火。正好相反,無利則無所謂義,無義則利無所適從。有人認為,儒家只要義而不要利,提倡義而反對利,這種看法是錯誤的。儒家所主張的,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正當利益,絕不是反對利。有人將義與利對立起來,“非此即彼”,這是不對的。問題不在于要不要利,而在于什么樣的利?如何獲得利?這才是義的意義所在。儒家一貫主張,義是解決利益關系問題的根本原則,因此離不開利,不是在利之外,另有一個與之對立的義。理學家被認為嚴于“義利之辯”,但是,程頤講得很清楚,他說:“人無利,直是生不得,安得無利?”“天下只是一個利,孟子與《周易》所言一般。只為后人趨著利便有弊,故孟子拔本塞源,不肯言利。”(《河南程氏遺書》卷18,《二程集》,P215,中華書局。1981年)所謂“拔本塞源”,是說義是利的根本,一定要守住這個根本。只要守住這個根本,則不言利而利在其中。孟子不言利,并不是取消利,而是正義指導下的利,因此與《周易》“所言一般”。但是,如果只講利而不講義,則容易出弊端。朱熹也說:“利,誰不要?”“利不是不好。”“利者義之和,義之和處便利。”(《朱子語類》,卷36,P949,中華書局,1986年)這說明,人只要活在世上,都離不開利,利是人生之所需,因而是好的。但是,必須按正義原則求利。如果拋棄了正義原則,就會追求不正當的利益,甚至“唯利是圖”,無所不用其極。孟子的“何必曰利?亦有仁義而已”(《孟子×梁惠王上》),就是這個意思,意在強調正義原則的重要性,絕不是反對利。
正因為如此,儒家在談到利益關系問題時,總是最先提出義,作為首要原則,強調必須在正義原則之下處理利益關系,而不是相反,只謀利而不顧義。這就是孔子所說的“見利思義”,而不是“見利忘義”只有見到利,才有義與不義的問題。儒家有時只談義而不談利,則其中必然蘊涵著利,這是不言而喻的。,
但在現實生活中,并不是人人都能遵守正義原則,有些人只謀利而不顧義,甚至不擇手段去謀利,因此才有君子、小人之分?鬃铀f的“君子喻于義,小人喻于利”(《論語×里仁》),就是指此而言的。儒家承認,有無義之利而無無利之義,義總是和利聯系在一起,利卻可以獨行其事。義的本質就是解決利益關系問題,因此是在利益關系中存在的,是利所遵循的原則。君子之所以為君子,只是按正義原則獲取正當利益,并不是拒絕利;小人則只要利而不要義。這里的君子、小人,是從道德人格上說的,不是從社會地位上說的,由義而行者是君子,唯利是圖之人是小人。百姓之中有君子,居上位者也有小人?鬃、孟子對某些人的批判就是很好的例子?鬃右簧巫尾痪,到處奔走,就是為了“行道”、“行義”,其中包括貫徹儒家的正義原則。“君子之仕也,行其義也。道之不行,己知之矣。”(《論語×微子》)明知行不通,還是要堅持。為什么?因為義是普遍的正義原則。任何社會都不能沒有正義原則?鬃又赃@樣做,就是為社會建立道義原則,亦即正義原則,并以自己的行動體現這一原則。個人的生命是有限的,社會是發展的,但是有了正義原則,便可以行之久遠。后來的儒家說,“孔子為萬世立法”,就有這層意思。
儒家認為,只要符合正義原則,求富貴就是正當合理的,是符合人性的?鬃诱f過:“富而可求也,雖執鞭之士,吾亦為之。”(《論語×述而》)如果能致富,做一個“執鞭之士”即卑賤的職業,我也能夠去做。這說明,求富本身是很正常的,也是正當的,問題是怎樣求富?按什么原則求富?孔子的回答是:“合義”,即必須符合正義原則。如果不顧或違反正義原則去求富,這樣的事決不能做。“不義而富且貴,于我如浮云。”(《論語×述而》)用不正當的手段去求得富貴,這對我來說,就像過眼煙云一樣不足道。
孔子不僅認為,求富貴,是人的正當欲求,決不能否定,而且提倡一種“富民”政策,使人人能夠過上富裕的生活。他到衛國,看到人口眾多,學生冉有問道,人口眾多,該怎么辦呢?孔子回答說:“富之。”富了又怎么呢?回答說:“教之。”(《論語×子路》)使人民富裕起來,這是孔子和儒家的重要主張。認為儒家思想阻礙社會經濟發展,反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,不利于現代化之類的看法,完全是錯誤的。鄧小平的經濟改革政策,是符合儒家思想的。問題只在于如何致富?要求之有道。“富與貴,是人之所欲也,不以其道得之,不處也。貧與賤,是人之所惡也,不以其道得之,不去也。”(《論語×里仁》)這里所說的“道”,是指道義,亦即正義原則。義是從屬于仁的,儒家的正義原則,是在仁愛這個總原則之下的正義。欲富貴而不欲貧賤,這是人之常情,不僅應當滿足其求富貴的欲求,而且要有政策上的保證,創造有利于富足的條件。但是,只能在正義原則之下去發展,絕不能盲目地球發展,更不能以破壞正義原則的方式去發展。
有人會問,儒家有正義觀嗎?我們說儒家所主張、提倡的義,就是正義原則,足以承擔這樣的功能。儒家的正義觀,不是建立在“社會契約”的理論之上,不是以“客觀理性”的形式出現,但它有普遍人性的基礎,“人同此心,心同此理”,這是任何社會都需要的,也是任何社會都適用的。這種正義觀,不是功利主義的目的論,即不是以滿足最大利益為目的。但是,確有目的論的意義。它也不是神學目的論,是以至善為目的追求,即人性的自我完善,義即體現了善的目的。義以善為自身的價值,人生應當以義為目的,不應當以利為目的。人的生命雖然離不開利,但義才是人生追求的目的,人生的幸福即在于此義的普遍實現,就是正義倫理的最高成就。為了實現以善為目的的正義原則,可以放棄個人利益。當正義原則與某些利益發生沖突時,寧可堅守正義而犧牲利益甚至生命,這就是孟子所說的“舍生而取義”(《孟子×告子上》)。這當然是很高的人生境界,但也是最基本的人生準則。將善與正義原則統一起來,賦予正義以善的價值,正義就不只是一種社會倫理,而且是人生意義的真正體現,人不只是社會的人,而且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主體。這是理想主義的正義觀,它將正義倫理提到一個更高的程度,為人類正義指出了一條發展方向,避免了工具主義的羈絆
儒家的正義觀,就其實際意義而言,可從兩方面去說。從一方面說,利于他人、利于社會、即促進和實現他人和人民的正當利益者為義。正如《周易×文言傳》所說:“利物足以和義。”這里所說的“物”,主要是指人,廣而言之,是指社會群體,但是也包括自然界的“萬物”(主要是生命之物)。“利物”就是有利于社會群體,增加社會群體的利益?鬃犹岢“富民”政策,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內容,可稱之為“均富”政策。此外,根據儒家“仁民愛物”的學說,其中包含維護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生存權利。這與那種只以人或人類的利益為中心的正義學說是不同的,這是儒家廣義的正義觀,即生命關懷層面上的正義觀。這是儒家正義觀的重要特點之一,它是建立在維護一切生命權利的基礎上的。一切生命都有生存的權利,應受到公正的待遇,從這個意義上說,所有生命是平等的,儒家的“利物足以和義”的正義觀,體現了生命的平等觀。這當然不是說,人與萬物之間沒有差異,人類的利益居于首要地位,這是毫無疑問的,儒家的“愛有差等”,就包含了這層意思。這里,義和仁是聯系在一起的,稱之為“仁義”。仁是最高原則,義是仁在權利義務方面的體現。但是,恰恰是這個方面,往往被人們忽略了。
義也就是宋儒所說的“公”。生物“公私之辯”,就是“義利之辯”。這是堅持公利還是私利的問題,并不是否定利。所謂“公利”,不是 某些人所說的公有財產,即公有制;是指社會群體的公眾利益,對社會全體都有利;所謂“私利”,是指個人一己私利,即只顧一己之私而不顧社會公利甚至危害公共利益。“私”是對“公”而言的,是指危害社會群體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一己之私,不是指正當的個人利益,這一點要區別開來。如果有人以正當手段致富,即符合正義原則而致富,儒家是不僅不反對,而且是提倡的。這里,手段和目的是完全一致的,義既是手段也是目的。其實,所謂“公利”,就是以群體中的個人利益得到滿足為衡量標準的,絕不是“國富民窮”式的所謂“公”。
義還包含一層意思,就是公平、公正,這也是“公私之辯”的一個重要方面。在人與人之間要本著互相尊重的原則,平等對待,無論是物質方面,還是行為方面,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則,不能有欺詐行為,“所守之正”(朱熹:《孟子集注×盡心上》),“正”就是公正。就國家而言,要公正地對待人民之間的利益關系,所謂“一碗水端平”,國家才能安定。這就要求治國者首先要“正其身”(《論語×子路》),并且要創造一個公正的社會環境,有相對而言的平等機會。所謂“相對而言”,是說中國古代社會有等級制。上古時期是等級制,個人的利益由社會地位決定。中古以后,社會等級有所變化,但政治等級依然存在,不過有一定的范圍。在古代中國,政治平等未能實現,但是,人民有相對的社會平等。儒家的正義原則,雖不能離開當時的政治環境,但是,并不完全受政治條件的限制,其中包含某種普遍意義。其積極意義就在于,提供一個公正的價值標準,依此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機制,通過各種法令使社會群體中的成員,獲得正當利益。這是理想主義的,但卻是社會接受的,其普遍意義至今仍有價值。
“公”的一個重要意義就是公正、公平,這是正義原則的具體體現。對個人而言,要公而無私,對人對己,都要處以公心,不能為了私利而損害公正原則。對國家而言,要從公正原則出發處理人民的利益關系,不能有任何偏私,更不能利用權力,為官員的個人利益或少數人的利益而損害大多數人民的利益。在一個人治而非法治的社會,要維護這種政治倫理,主要靠監察制度,但這是有限的,更重要的是靠統治者和官員的道德修養,但缺乏法律的保證。在現代社會,利益關系非常復雜,除了道德修養,還必須建立法治,以保證公正原則的實行。如果說儒家的正義觀,有什么不足的話,就是缺乏制度上的保證。我們在繼承儒家思想時,應當賦予時代內容。
從另一方面說,按儒家正義原則的要求,不能限制和妨害人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,要創造一個寬松的社會環境和條件,讓人民在正義原則之下自由發展。這是一種廣義的社會自由。有人認為,在中國封建專制社會,人民沒有自由。就歷史層面而言,人民確實沒有政治自由,但是有相對的社會自由,儒家反對“恃強凌弱”,更反對統治者的“聚斂”和“苛政”,對于社會的弱勢群體,表現出極大的同情。這都是正義原則的重要方面。就哲學層面而言,儒家的正義原則,其實際體現就是“無所為而為”。這并不是無作為,而是順應義的原則而為,即不是為了某種特定的功利目的或利益,而是為了正義的普遍實行。有了正義原則,人民知道如何滿足他們的需要和利益,社會(包括政治),只需要維護這個原則。這同道家的“無為而治”有相近之處,但儒家明確主張,義的原則是其標準。從這個意義上說,它又是積極的。
儒家的正義觀,在現代社會有重要的實踐意義。首先,它是在仁即普遍的生命關懷之下的正義,主張“以人為本”,而且包含了對自然界一切生命的關懷與公正對待的原則,因而是一種廣義的正義觀。其次,它以善為自身的最高價值,重視人的全面發展,視人為目的,而不是工具,這就避免了工具主義(包括理性的工具)的侵害。這兩點,是現代正義論所缺乏的。 (責任編輯:北辰星) |